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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03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 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必须控告和起诉严重的、案件事实容易证明的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依照《量刑指南》的量刑范围要从重量刑的犯罪行为,除非是法定最低刑和罪状本身要求的刑期就较长的情况除外。 
不容易证明(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指检察官认为因为法律或证据的原因对在审判中证明指控仍存有合理的怀疑。因而,仅仅是为了发挥促使认罪作用的指控是不应当提出的。一旦提出指控,除非是下面许可的范围内,犯罪情节严重且事实清楚的案件就不许撤销。 
(二)有限制的例外情形 
        上面提出的主要政策要求联邦检察官在指控和处理所有事实清楚,并且依照所适用的法条和《联邦量刑指南》需从重量刑的案件。上述要求存在以下几种例外: 
1.量刑不受影响的案件。首先如果被处理案件的刑期不受量刑指南范围的影响,检察官可以拒绝指控和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然而,如果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案件涉及到一个法定最低刑,而这个法定最低刑又超出了量刑指南的范围,则在除下面规定的范围外,确立一个法定最低刑所必不可少的罪状必须得到起诉并不准撤销。 
2."快轨"程序(速决程序)。随着《保护法》的通过,国会认识到了早期处理或速决程序的重要性。该法案401条(m)(2)(B)指示量刑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7日颁布了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授权"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官批准的早期处理程序",降低量刑不能超过4级。尽管《保护法》中检察长批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该法有关低于量刑范围的快轨程序的条款,作为司法部的一项政策,同样的要求也应适用于有关"指控交易"的任何快轨程序。例如,政府同意降低指控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快速处理程序。这些程序是为例外情形设计的并且只有在该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有明显的正当理由才会被批准。这种为确立和贯彻这一快轨程序的具体要求也在司法部有关"贯彻快速或快轨起诉程序的一些原则"中最终被确立。在那些快轨程序确立的地区,起诉决定和案件处理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被批准的快轨程序的其他要求。 
3.延期起诉的再评估。在有一些案件中,延期起诉的情况导致检察官因为证据的变化或一些其它的正当理由(例如证人找不到或者因为证人要证明重大案件的被告需要保护证人的身份)确信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检察官可以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者被指派履行法定监督的检察官用书面的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批准撤销起诉。 
4.实质性协助。承认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有实质性协助的首选办法,就是起诉最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犯罪,然后根据《美国量刑指南》第5条K1.1和《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e),或《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35(b)提出一个适当请求或数个请求。然而,在极少数有必要在一个重要的侦查或起诉中获得实质性的协助的情况下,采用书面或另外的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的批准,联邦检察官可以将拒绝控告或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作为辩诉交易的一部分。这份辩诉交易要适当反映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提供的实质性协助。 
5.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加重情节的使用要被大力提倡。联邦检察官必须采取积极地措施确保在所有适当的案件中由于有明确的法定加重情节,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1条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提出的指控而增加的刑罚得到提出。只要适当且行得通,检察官就应当确定被告是否符合这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条件。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这种加重情节的提出将意味着被告的法定刑会超过可适用的量刑指南的范围,因此要确保被告将不会因接受义务而得到好处,不会有认罪的动机。在每一个付诸审判的案件中都要求指控这些加重情节可能会对特定地区控诉资源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可以批准办案的检察官放弃法定加重情节的指控,但仅适用于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并且符合下面的其他要求: 
(1)这种批准必须采取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并且要对《美国检察官手册》中第9节第27、420条规定的各种因素认真考虑。由于以前的定罪而导致的法定加重情节,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1条产生的加重情节,只要对以前定罪的性质、时期、情况和刑事犯罪倾向可能性的程度有特定的考虑,就能获得放弃起诉的授权(2)如果符合以下的限制性条件,检察官可以仅根据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批准放弃或撤销对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的指控。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A.除例外情形的所有案件或量刑的总和将不受影响的案件,首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事实清楚的犯罪行为应该指控和起诉; 
B.在处理的案件中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三项以上的规定、事实清楚且犯罪性质属于暴力刑事犯罪,联邦检察官除了例外的情形外,应指控和处理前二项的犯罪行为。 
6.其他例外的情形。检察官在其他例外的情况下根据副检察长、检察官或负责监督的检察官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形式的批准可以拒绝处理或撤销事实清楚的案件。这种例外承认追求《量刑改革法》的目标不能忽视联邦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实际限制。个别特殊的案件被批准撤销是因为检方案件明显超负荷,审判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和审判的程序将大大减少检方处理案件的总数。然而,这类例外的案件应当非常少,否则,公正和平等的目标将会受到损害。 
二、关于辩诉交易的政策 
(一).辩诉交易要采用书面的形式 
       在重罪案件中,辩方交易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辩诉交易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那么协议的内容应当录音。书面的交易协议有利于司法部和量刑委员会监督联邦检察官执行司法部的政策和《量刑指南》的情况。《保护法》 特别要求法院在量刑以后给量刑委员会提交一份辩诉交易的复印件。(美国法典)第28编第994条(W)书面的辩诉交易也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对所接受条款的误解。 
2.量刑要公正 
       我在2003年7月23日的备忘录中提出了"司法部关于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的政策和程序。"司法部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量刑: 
       "在我国具体案件的任何量刑建议必须公正地反映被告犯罪行为的全体和严重性,务必与量刑指南和适用的法律保持充分的一致,务必与关于被告的犯罪史和行为容易证明的事实相一致。" 
这项政策完全适用于包括辩诉协议的量刑建议。7月28日的备忘录进一步阐明这项基本的政策有几个重要的含义。特别是容易证明的事实根据量型指南需要仔细考虑(特别是明确的事实根据量刑指南涉及到计算)检察官必须将这些事实披露给法庭,包括缓刑办公室。同样地,联邦检察官不允许"事实交易",不允许检察官成为辩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导致法庭未能充分地理解所有容易证明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当前《美国检察官手册》强调了起诉政策,规定了严重程度较轻的指控也是适当的一些情形。这些规定包括了这样一种忠告,即"辩诉协议使用了在这一部分规定的选择权的任何一种都必须让量刑的法庭知晓" (检察官同意低于量刑幅度是适当的,仅仅为了作为一种既成事实取消提交给法庭的指控交易是不恰当的,这会导致对低于量刑幅度量刑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司法审查) 尽管这份备忘录依据它的条款取代司法部以前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如果辩诉协议涉及到指控交易应该通知量刑的法庭"这仍然是司法部的政策。因此,辩诉协议如使用了第一部分(二)(2),(4),(5),(6)中规定的选择条款的时就必须让法庭在辩诉交易所证会和量刑时知道。例如,在有更重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犯罪行为没有被起诉或者一个可适用的法定从重情节没有被提出的时候,法庭必须知道。 
3.指控交易 
       指控的范围只有与这份备忘录第一部分提出的原则相一致时,指控才可以拒绝或撤销。 
4.量刑交易 
     只存在二种可许可的量刑交易。一是量刑在量刑指南的范围。联邦检察官可以签订一份有关量刑的辩诉协议,只要这个刑期在一个具体的量刑指南的范围内。例如,当量刑指南的范围是18-24个月,检察官可以同意推荐一个18-20个月的刑期而不是要求一个量刑范围最高的刑期。同样地,如果根据量刑指南第3条E1.1被告承诺接受义务检察官真诚地认为被告有资格对量刑调整,检察官可以同意推荐一个从轻处罚的刑期。 
      二是超出量刑指南范围量刑。在通过《保护法》时,国会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它的观点,即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的案件太多。国会已经指示量刑委员会采取措施"确保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的发生率要大量减少"。司法部有职责确保今后要求和同意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的情况有适当地限制。 
因此,联邦检察官不准要求或同意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除非符合这份备忘录明确规定的有限的情况并经到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批准。同样,除非在这些情况下并经过批准,当被告提出一个要求低于指南范围量刑的动仪时,检察官不允许仅仅保持沉默。 
只有在符合以下的情况下,到检察长、检察官、或指派负责监督的检察官可以批准办案的检察官要求或同意在低于量刑指南范围以下量刑。这几种情况是: 
1.实质性的协助。量刑指南第5节K1.1规定,根据政府的请求,法庭可以超出指南的范围量刑。一个实质性协助的动仪必须根据对政府处理的案件有重大帮助。为了获得辩诉交易和避免审判利用实质性协助的动仪作为管理案件的工具也不是不适当的, 
2."快轨"(速决)程序。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与量刑指南和检察总长有关"执行快速或快轨起诉程序的原则"相一致,联邦检察官可以支持。《保护法》曾明确承认这些程序的重要性,并通过要求量刑委员会颁布政策性的声明明确批准了这种低于指南量刑幅度的量刑。 
3.其他低于量刑指南范围的量刑。正如我在7月28日那份备忘录中提出的,然而若不是这两种情况,如同量刑指南手册本身认为的,政府默许在低于量刑指南范围的情况应当非常少。见《美国量刑指南》Ch.1,Pt.A,(4)(6)。检察官必须正面(明确)反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低于量刑指南范围的量刑,不准对这种情况保持沉默。特别是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将违反《保护法》的明确限制时,应该坚决反对。 
      此外,正如上面所阐述的,司法部的政策要求量刑公正。联邦检察官同意支持的低于指南范围量刑的那些案件,应当让法庭明确知道。例如这样一种作法是不适当的。检察官同意低于量刑指南范围量刑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没有向法庭披露这样的协议,导致对这种情况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司法审查。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必须公正地反映被告犯罪行为的全体和严重性,任何低于指南范围量刑务必通过适用适当的量刑指南的规定才能做出。 


      结论:联邦的刑事法律和程序平等地适用全国。司法部作为全国唯一的起诉机构承担着确保所有联邦刑事案件根据相同的标准起诉的神圣职责。实体公正要求所有在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内被起诉的被告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并得前后一致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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