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发布日期:2019-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时间只能在战时。情节严重是指因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影响军事任务完成产生恶劣影响的;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多人伙同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或军事训练的等。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所构成。法律 教育 网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作为预备役人员应被征召或进行军事训练,而予拒绝或逃避。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战时兵役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战时有义务服兵役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