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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发布日期:2019-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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