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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曹乐维律师
(1) 争议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经济仲裁的当事人主体则是非特定的。
(2) 处理机关不同。劳动仲裁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
(3) 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范畴,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而设立,但其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有审理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自199591日《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了经济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只保留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纠纷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具有根本不同于行政仲裁制度的三大法律特征:一是协议仲裁;二是或裁或审;三是一裁终局。这些特征决定了现代仲裁制度具有行政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
(4) 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必须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一裁二审”;而经济仲裁是双方指定或者同意就经济纠纷的解决采取的一种司法裁决方式,一裁终局,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即刻发生法律约束力,适用的是民商事法律法规。
5)仲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或共同提起;而经济争议仲裁要实行仲裁,必须双方自愿,并形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仲裁管辖不同。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经济争议仲裁申请仲裁时的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7)仲裁委员会组成和产生方面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而经济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8)仲裁的公开性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经济争议仲裁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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