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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轻伤害的认定要点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110网律师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轻伤害的认定要点
 
同有轻伤结果的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犯罪,实务中常有争议,特别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存有“矛盾”之时。本人日前受理一起寻衅滋事案,经分析认为定性存有问题,私以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欣慰是目前在审查批捕阶段变更罪名。在准备书面法律意见过程中,本人检索网上对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内容很多,但总有将近挠到痛点即戛然而止的感觉,甚是崩溃。现结合自身理解,择两大方面,试图阐述到位。

一、主观故意和客体

从法条表述看,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故意。以上表述中也包含了对两罪名侵犯客体的阐述,即前者为他人身体健康,后者为社会公共秩序。

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难道实质就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随意都打型寻衅滋事行为,难道其中未包含对他人身体伤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或放纵?

打蛇得打七寸,看事儿得抓本质。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入罪门槛低,比如两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损毁财物2000以上即可枸罪,同时,量刑比较重,一般寻滋犯罪行为,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同是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门槛高于寻衅滋事罪,同等情形下量刑更轻,且只要赔偿到位、被害人谅解,甚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打人也要分情形,打坏人甚至可以成为百姓心目中的英雄,但是如果是无理取闹、无赖行为,则让人深恶痛绝、为我国传统文化所不容。寻衅滋事罪本质上所打击的实质就是一种出于“流氓”动机,用“蛮不讲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方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表述中,也体现出该理念。

因此,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轻伤害犯罪,实则在主观故意内容上存在“竞合”,区别的关键在于动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没有特殊要求,但寻衅滋事罪却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流氓动机”。如果从社会一般公众思维角度,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存在让人无法忍受的厚颜无耻、蛮不讲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小题大做等动机,那么则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存在争议,不能明显判断出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私以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二、案发原因

“有因”和“无因”来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方式。通常认为,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的,定故意伤害罪,如事出无因,则定寻衅滋事罪。

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流氓也不再赤裸裸的流氓,纯无事生非型流氓越来越少,流氓也在披着“有因”的外衣,革新化流氓方式。那么,如果是“有因“,该如何有效界定同有轻伤害结果的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

结合《解释》相关规定以及实务,对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在起因方面,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根据有无起因以及起因不同,可以将殴打他人行为归纳为无事生非型、借故生非型、因故生非型、久故生非型等几种情形。

对于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比如,吃饭时被害人说话大声,行为人上去就揍,明显系一般理性人所不能容忍的流氓行为。

对久故生非型,《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是否存在婚恋、家庭等纠纷,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引发的殴打他人行为,系基于“积怨“,此种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要求有一前提条件,即“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因而,因故生非情况下的殴打他人,性质也相对容易界定。

对于因故生非型界定,实务中比较有难度。比如,吃饭时被害人说话大声,行为人先蛮横地要求小声,怎奈被害人同样蛮横回应,行为人因此和被害人先是口角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此种情形,行为人因小事“挑衅“,被害人也不甘示弱,进而事态朝白热化发展。从动机角度分析,行为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本质所要求的寻求刺激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同样,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以及客观方面看,无论是“寻衅”还是“滋事”,都是单方积极行为,这种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被害方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比如上例中的“你来我往”,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排除在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之外,实则也是对于因故生非型殴打他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可。
 
同样,我们也要解决因故生非型的界定问题,此时,可以综合一般社会大众的判断标准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个性特点来进行界定,比如行为人发生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在一般社会大众的发展共性中,是正常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比较特殊的个性特点,比如性格内向、或者患轻度躁郁症等,也要适当兼顾考虑。

除以上两大方面,在轻伤结果前提下区分两罪,也有其他标准,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案发地点是否为公共场所、是否临时起意、侵害方式是否任意等。因这几方面相对容易界定,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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