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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抄袭判定复杂,目前最好依据“圈规”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李丹律师
网文抄袭判定复杂,目前最好依据“圈规”
   邵燕君(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
  改编为影视剧的一些网络文学的抄袭纠纷非常复杂,但如果具体到《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两部作品,还是比较好定性的。其中《锦绣未央》的原著《庶女有毒》逐字抄袭了200多部作品中的段落,证据确凿。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则是使用了“融梗”的手法将“大风刮过”创作的《桃花债》系列中的人物、剧情桥段进行了重组,在写作风格、遣词造句上也着意模仿。网文圈内部对“融梗”“借鉴”向来是零容忍的态度,因此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视为抄袭之作算是圈内的某种共识。
  倘若抛开这两部作品,关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网文抄袭纠纷,就会发现,除了“锦绣”“三生”这种比较容易定性为抄袭的作品之外,还存在大量难以定性,处于模糊地带的作品。我们暂不去剖析它的细节,只来探讨一下这些纠纷是如何产生的。
  从总体上讲,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和原来的以纸质出版为核心的文学生产机制相比是有所变化的,我们现在说的抄袭,其实是基于原来的纸质出版生产机制下定义的原创概念。日本后现代文化研究者东浩纪提出了“数据库”理论,今天的网络文学创作,其实就是一种“数据库写作”。
  网络文学是类型文学,本质上是对一个公共数据库的提取,各种“梗”、各种桥段经历了漫长的积累过程,在这种创作方式中,创作者共享一个数据库,原创和二次创作是不可分的。在这种创作方式下,一些作品产生抄袭纠纷,会出现说不清谁抄谁的现象。生产方式、媒介形式和以前完全不同的话,我们仍然沿用从前的“抄袭”概念及界定方式,很多问题就会难以辨析。但是,生产机制也好、创作方式也好,这些都处在渐变的过程中,它们的改变并不能抹杀一些作品抄袭的事实。
  近期发生的抄袭纠纷让我们看到,网络空间是自由的,有平台、有论坛、有微博等发表意见的渠道,网友可以举报、比对、讨论,并能引起大量关注和反响,网文自身形成了一个自查制度,它的“圈规”也是足够严厉的。这种自我修正机制的存在说明,网文创作环境比纸质出版时代公开透明得多,它的整体生态也比原来好得多。
  有人认为,抄袭纠纷诉诸法律才能最终解决。但在现阶段,我更倾向于依靠“圈规”的力量、行内的力量,因为现行《著作权法》是一部主要以纸质出版的知识产权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文学生产机制以及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相对滞后,它不可能迅速跟上网文发展的步伐。一些法律界人士对网络创作不太了解,只能参考从前纸质出版的案例来判断,有一定困难。不排除法律解决的可能,同时,圈内自然生长起来的规则是值得参照的。
  一些抄袭作品改编成了影视剧,对坚持原创的群体是一种打击,但影视剧改编对网络文学创作在大方向上有促进意义。这几年网络文学发展很快,但一直是在圈内,影视剧改编、IP运营开发让网络文学主流化了,把它带入了更广阔的视野中。影视剧行业从网文中挑选改编对象,在最初阶段,个别抄袭作品被选中,或许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集大成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挑选经验的积累,原创、精品还是会被发现。
  刚才提到,网文创作者的平台是公共的,有着共同的资料库,在这个创作体系中,“抄袭”概念应该重新讨论,但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抄袭纠纷涉及了耽美文学,情形有所不同。耽美文、同人文等属于亚文化创作,它的生产和消费群体构成了一个亚文化社区,由于政治、法律法规、文化等壁垒,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圈子,这一类型的创作其实是“在小圈子里自己玩”,是一种不涉及IP或商业利益前提下的自我发展。盗取这一群体的作品进行商业运作,对他们的文化是一种不公平,因为亚文化社区往往希望保留自己的小天地,并不需要那么被关注,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们的生态。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依靠“圈规”来解决,这些都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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