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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的收集

发布日期:2019-05-15    作者:张国权律师

 电子证据收集主体不同以及主体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 如备份、打印输出等) 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此外,计算机系统在进行数据处理、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由于设备和线路故障、断电、操作失误甚至病毒感染,如正在生成数据文件时突然中断,正在传输文件时突然中断等,都有可能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对电子证据从生成至提交法庭的全过程进行周密审查,如果电子证据自形成时起,其内容一直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则视为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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