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分割财产其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怎么办,应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沈辉律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并登记结婚,婚后几年,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矛盾渐生,最终走向离婚。本想协议离婚,但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分割产生分歧,无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判中,周某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此愿意支付刘某250万元;而刘某虽然同意该房屋归周某所有,但认为该房屋价值不止500万。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财产的价值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故引入第三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以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分割。
律师指出
要求分割财产的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价值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时,引入第三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以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分割,是相对最公平合理的做法,而为了降低评估带来的风险,还应注意的是:共同财产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之后判决生效之前的新增利润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姚某与陆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案是按照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确定勋辉电器公某的净资产的,确实存在基准日后至二审判决生效日期间勋辉电器公某产生利润能否分割的问题。
本院认为,只有当准许双方离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因此,评估基准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仍属于姚某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勋辉电器公某在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应属双方共有,鉴于该期间的利润无法确定,故可由姚某另行主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