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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用章审批权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05-30    作者:刘永超律师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3.04.01

生效日期:
1993.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发〔1993〕21号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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