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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迁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得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收到作为县城内环路建设项目被征拆户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然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了答复,并将原告所需的信息复印件交由原告,但就原告申请公开房屋办证相关事宜没有告知原告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从而便于原告获取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原告,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0193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关于蔡某某同志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拆迁补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拖延履行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被征迁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准确答复,不得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蔡某某与x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2行初30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蔡某某系x2009年县城内环路建设项目被征拆户。2018717日,原告要求公开:1、内环路拆迁户蔡某某、XX远、张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人口安置面积、拆迁补偿明细表、拆迁补偿款金额及奖金数额、拆迁协议。2、内环路148号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以及土地审批手续。3、对内环路x酒店旁房屋同一地段、同样楼层有的能办证、有的不能办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
(二)被告于20181029日对原告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蔡某某同志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第一项资料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现依申请予以公开,并将有关信息资料复印给原告(具体见附件)。2、第二项申请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3、房屋办证相关事宜的行政机关并非本单位。同时被告将蔡某某、XX远、张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因修建x县内环路被征拆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计算单》、《协议书》以及罗某某户、蔡某某户《房屋拆迁安置住建房基脚补偿协议》复印件交给原告。
三.裁判结果
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然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了答复,并将原告所需的信息复印件交由原告,但就原告申请公开房屋办证相关事宜没有告知原告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从而便于原告获取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原告,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0193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关于蔡某某同志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系x县内环路x路段的拆迁户,拆迁前拥有私房一栋且产权证件齐全,20113月被x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717日申请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相邻的拆迁户的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公开,被告直到20181029日才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只公开了部分信息,即使是公开了的信息也完全回避了原告的申请。
(二)答辩意见: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答辩人已经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原告。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能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被答辩人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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