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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赖芳华诉张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案号:(2017)粤03民终255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9辑(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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