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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趋向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丁嫣律师
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概况
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世界各国司法诉讼制度中都具有特殊意义,并通过不同的立法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步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立了未成年人专门司法制度,具体体现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五篇第一章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相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并配合有关国际公约准则加以具体规定和补充,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套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同时为了辅助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2016年10月17日上午,经中国法学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这一研究会是中国检察学研究领域首个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理论研究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该专业委员会今后将通过组织理事对未成年人检察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进行研究,加强信息交流与传播,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理论体系,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学术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更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也突出强调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曹建明同志强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分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寄予厚望[1]。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于新世纪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和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闻事件的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违法案件以及校园暴力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例如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多起案件涉及在校生冲动犯罪,甚至引发血案,例如,北京新东方培训中心准留学生奸杀案16岁女生姚金被同级男生王哲先奸后杀[2](P29-38)。陕西渭南一学校男生宿舍内,一名男生用刀刺伤同班同学,受伤学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其中,被害人年仅13岁,犯罪人仅为12岁。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1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权案件占比最高,约占61%,其中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为主;侵犯人身权案件次之,约占26%,第三位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约占13%,主要为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虽然大多数案件都得到及时的处理,但这些案件本身的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仍然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
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现状及不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经过二十多年以来的建设,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在多个层面,已经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首先,我国于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各项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还在第五章规范了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司法制度规范,在有关实体法角度与程序法进行呼应。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篇的第一章将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主体进行专章规定,具体来讲,《刑事诉讼法》从266条开始规定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的方针和原则,较为详尽地规范了未成年人从立案到执行的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和保密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监督的法律规范。此外,对于未成年人专门案件的所适用的特别程序,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著名的北京公约。这些国际公约所规范的未成年人案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标准和规范。只要是我国加入的条约和公约,我国都将加以遵循[3](P74-77)。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深入分析,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和频率还是相当慎重的。此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真正适用法定刑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数量也是较为有限的,相当的案件都进行不起诉以及与刑事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真正被依法处以实刑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比例是相对较小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虽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不起诉以及缓刑导致社会公众对于刑罚功能的质疑,甚至是对司法机关的误解,认为司法机关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护了犯罪人,没有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作用,以至于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尚未发育完全,因此一些不适当的宽容处理可能会对一些缺乏社会教育的未成年人形成一种错误的侥幸心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犯罪分子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及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成为某些未成年犯罪人的挡箭牌,使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因而不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也容易对被害人造成再一次的伤害,尤其是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入罪的罪名范围可以加以调整[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虽然较为完整地规定了各项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将未成年人作为普通犯罪人对待,缺乏一定人道主义的色彩。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永久性伤害,以至于对社会产生报复性心理,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媒体的快速发展,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大量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许多具体细节,包括依法应当不公开的细节都被通过一些途径被广为传播,这些都容易对未成年违法者日后回归社会造成不当影响。
三、未成年人司法主体的特点
首先,他们普遍处在青春期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方面变化显著,思想活动较为活跃且不稳定,对于新生事物好奇心很强,因此常常容易产生冲动行为,造成犯罪,而且其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冲动性和盲目性。在犯罪后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后,一般能对于其冲动行为及时产生悔过心理。其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原因与成年人相比明显缺乏社会经验,所以经常并不能明辨是非曲直,对于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抵抗力不足,往往经不住诱惑,盲目地服从一些不正当的行为,甚至包括犯罪行为。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设立及发展就要注重教育和挽救,毕竟未成年人的人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未成年人本身的可塑性较强,而且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通过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促使其健康发展,重新做人,是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深入分析研究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性质特点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完善并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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