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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曹乐维律师
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诉前保全申请书、起诉立案所需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诉前保全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实践经验,必须写明依据《民诉法》101条的规定);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明确为申请的保全财产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由于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总的来说,如果我们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掌握,了解清晰,那么对我们解决类似的问题,会有极大的帮助。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诉前保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前,需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和掌握法院的具体要求,全面、及时、快速准备材料,进行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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