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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的原则与策略

发布日期:2019-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协同创新是大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基本模式, 这一过程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共享、应用和收益分配等问题。目前,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仍停留在知识产权申请、防御侵权风险、侵权诉讼等方面, 距离以提升竞争优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应用阶段仍有较大差距。在分析协同创新工作过程和特点的基础上, 探讨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原则, 提出了不同情境下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策略, 对提升创新热情、促进协同创新工作成效有所借鉴意义。
  关键词: 协同创新; 国有企业; 知识产权战略;

国企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的原则与策略

  1、 引言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显着特点。其一, 大型国企的主要竞争对手基本为国际行业巨头, 我国企业在技术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伴跑或跟跑阶段, 并且由于竞争领域经常关系国计民生, 竞争对手时常对我国企业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 企业求发展, 只有通过自主攻关突破技术壁垒;其二, 由于涉及产业广, 技术创新活动需要整合国内优势力量, 跨产业、跨学科联合攻关。因此, 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竞争优势是国有企业技术研发的目的, 而协同创新是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基本模式。在协同过程中, 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形展现”, 其战略选择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从本质上讲,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知识产品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或权益, 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总体谋划 (冯晓青, 2015年,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第5页) 。合理、清晰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保障协同攻关效果的基础条件。对内, 可有效激发研发人员创新热情和企业内在活力, 提升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对外, 有助于理顺知识产权关系, 明确协同创新各主体的责权利, 促进团队融合, 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目前,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停留在“企业内部研发———知识产权内部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封闭模式”, 工作重点仍在专注知识产权申请、防御侵权风险、侵权诉讼等方面。在工作模式上开放性不足。在联合攻关的模式下, 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不强烈, 导致对发明创造成果的责权利划定不清晰,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创新的热情。另外在挖掘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和市场价值方面也较为欠缺, 距以创造经济利润为目标的知识产权经营和以提升竞争优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阶段仍有较大差距。
  本文从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实际出发, 分析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的原则, 结合技术创新的过程探讨知识产权策略, 分析其对创新工作的作用。
  2、 制定原则
  2.1、 以知识产权法为基础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实现是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保障和依托的。因此,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同样要建立在有效的法律保护基础上。如果脱离了法律基础, 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诉求可能失效, 其知识产权战略也无从实现。
  2.2、 服务于企业总体战略, 以企业竞争战略为具体指导, 依托企业职能战略而实现
  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服务于企业总体战略。例如苹果公司为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战略”, 就移动设备触屏技术申请专利, 并在2011年8月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权, 在此方面实现了对三星和诺基亚等公司的竞争优势。在“稳定战略”下,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围绕三种关键的上游基本专利, 先后开发了524件下游外围专利, 构成了钨丝灯泡的立体防护网, 牢牢地占据着该生产和技术领域 (冯晓青, 2015年,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第63页) 。
  其次知识产权应以竞争战略为具体指导。例如在“成本领先战略”下,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目标应是最大限度的降低产品成本。从而实现价格优势。而在“差异化战略”下,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围绕提供独一无二的产品的角度出发, 做到“人无我有”, 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最后知识产权战略应依托于职能战略而实现, 包括财务战略、营销战略、人力资源战略、技术研发战略等。在此层面, 知识产权战略应与企业各职能战略有机融合, 相互配合支撑。
  2.3、 以纲领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其编制要注意全局性、长期性、指导性、切实性、可操作性。同时, 知识产权战略涉及企业总体发展战略、战略意图及措施、技术攻关方向、核心技术成果等重要信息, 其制定和管理应注意保密性。
  3、 策略探讨
  知识产权伴随着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而产生。从技术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到现在, 技术创新有四种典型模式:一是技术推动型, 即以基础研究的突破为起始, 以市场应用为终点。许多根本性的技术创新常来源于此类创新模式。二是以需求拉动为起始, 以市场应用为终点的模式, 此类模式引发的技术创新往往是渐进性的创新。三是技术与需求交互作用的创新过程, 在构思产生阶段, 新技术与新需求充分融合, 且在后续研发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作用。四是一体化的技术创新过程, 此过程打破了研发过程中的严格职能划分, 而是将创新全过程看作是同时涉及创新构思的产生、研发设计制造和市场营销并行的综合过程。这四种模式对技术创新的发生机制、主推因素、过程机理和实现方式进行了归纳, 但从逻辑上看, 技术创新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构思、核心技术攻关及开发设计、中试及工业化生产, 以及市场销售阶段。
  3.1、 以实现竞争优势为原则申请知识产权
  构思阶段是技术攻关的第一个阶段, 一般意义上来讲由于此阶段仍未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便于申请专利。然而近年来, 国家各部委以及课题承担单位越发重视“课题设计”阶段的工作。“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为了做好课题的“顶层设计, ”课题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时常在构思阶段即开展了大量的技术调研和方案设计工作, 从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开展充分论证。此种模式下的构思阶段不再仅仅是“提出一个想法”, 而是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需求、找准攻关方向、梳理关键问题、明确实施方案、组建团队等一系列严谨的工作, 甚至通过充分的调研、分析和论证, 在此阶段就会提出若干种可能的“产品方案” (此处产品是指科技攻关的最终成果) , 科研成果也随之产生。
  例如, 在我国第一座超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研发的早期阶段,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联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力学所等国内科研院所及高校对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开展技术调研及攻关, 完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设计。
  由于仍未实施关键技术的攻关和产品的开发设计, 此阶段的成果往往是概念性的, 技术门槛低, 易于模仿。此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我方技术优势明显、难以被模仿或赶超就不必过早申请专利, 而是应重视科研成果的保密措施。反之则需要尽早考虑通过申请基本专利而锁定竞争优势。
  核心技术攻关及开发设计阶段是技术创新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 课题组将围绕需要解决的重要技术难题展开攻关, 且通过开发设计得到产品的具体设计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取得大量的知识产权成果, 比如基础理论的完善和突破、新工艺或方法的发明、新的技术方案、关键部件或工具的研发、设计图纸等。此阶段的知识产权的成果可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着作权、技术秘密等各类形式。此阶段基本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尽早申请, 有效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两类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专利是通过技术的公开而获得市场的高度独占性 (或某种特权) , 而技术秘密是通过技术保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以下几种成果应考虑尽早申请专利:一是通过申请专利能够有效的控制竞争对手的成果;二是竞争对手难以绕过的技术门槛 (即便技术攻关难度大, 竞争对手也会持续攻关) ;三是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技术秘密。以下几种成果应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策略加以保护:一是专利保护风险大的成果, 主要是指难以通过申请专利有效保护成果;二是申请专利会过早暴露企业战略意图的成果;三是通过技术保密可以长期独占市场的成果。
  中试是工业化生产之前的一步, 其目的是验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效果和可靠性。根据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的不同属性, 在中试之前可能已经完成室内试验、小型放大试验等一系列试验。通过中试的测试和验证后, 一般便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在中试及工业化生产阶段, 关键技术难题已获突破, 技术方案及设计方案已经成型, 在此阶段可以继续大力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的是, 各类试验的数据是产品性能和可靠性的第一手数据, 一方面是要通过对试验数据的有效分析优化设计方案, 另一方面要把试验数据、试验报告作为重要的成果进行利用和保护。
  在市场销售阶段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策略就是商标策略。实际上,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就应提前进行注册商标的申请, 从而对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护。
  3.2、 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运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权益”。协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有两个显着特点:一是知识产权往往是多单位共同的“智慧成果”;二是为实现技术创新的“产品化”, 知识产权有在多家单位间“流动”的需要。因此, 在协同创新的背景下, 知识产权运用的核心问题:一是确定各方的“合理权益”;二是建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的机制和渠道;三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运用知识产权。
  在协同创新的背景下, 针对具有明确的商业价值, 且属于企业核心经营领域的知识产权, 其战略一般为继续保有知识产权, 甚至通过“购买”独占知识产权, 并通过持续的科技攻关, 使“知识产权”形成“实际生产力”, 从而实现竞争优势。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参与了协同创新并获得了部分的“知识产权”, 但该知识产权不属于企业核心经营领域, 企业自身难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在此情况下有三种战略可以选择。
  一是知识产权许可战略。通过与生产厂商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允许生产厂商使用共有的“知识产权”, 同时明确权益分配, 比如对专利产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供货、优惠折扣等。这种战略适用于专业性较强、市场范围有限的产品, 比如特种机械、特种装备等。
  二是知识产权融资战略。以专利为例, 融资战略包括专利权的质押、信托、保险、担保、证券化、出资入股等形式。此种方式的本质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本”进行融资操作或者投资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规定,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简称“先进院”) 影像中心研发的声辐射力弹性成像技术等一系列最新研究成果引起医疗上市公司乐普医疗的注意, 先进院以5项专利入股, 与乐普医疗联合成立了中科乐普公司, 先进院占有该公司25%的股权, 另外先进院将7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乐普医疗。2016年3月先进院已获利900万元, 并将转让7项专利所得净收益的50% (约360万元) 一次性奖励给技术研发团队及转移转化团队。此例对协同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运用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协同创新模式中, 企业可以通过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 分享知识产权“产品化”后的利润。
  三是知识产权转让战略, 即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 直接获得转让收入。需要注意的是, 此处的“转让”是指所有权的转让, 而非“使用权的”转让, 因此不适用于对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知识产权。
  3.3、 以激发创新热情为原则建立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机制
  创新是一种“智力创造”, 具有明显的探索性和无形性, 对于创新工作的管理更应该注重“鼓励”和“激励”, 而将创新工作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相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在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全国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 让他们各得其所”。协同创新模式下建立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机制更加有助于激发协同单位和科研人员“两个层面”的创新热情。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一方面要以“实际贡献”和“责权利对等”为原则确定协同单位间的权益分享比例;另一方面要将知识产权转让/转化所获得的收益与科研团队 (包括为技术研发、成果的转移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的收益相挂钩。上文案例中先进院将专利转移所获收益的50%奖励给技术研发团队和转移转化团队就是运用知识产权收益激励科研人员的典型案例。
  4、 结语
  协同创新是大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一种基本模式, 而知识产权战略的选择将对协同创新活动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与协同创新活动内在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极大促进各方创新热情, 协调协同机制, 促进创新工作, 反之将阻碍甚至制约创新工作。本文在分析技术创新工作的过程和特点的基础上, 建议:一是协同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应以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尊重并承认各方智力创造, 合理确权为前提。二是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一的、割裂的战略, 而是要紧密服务于企业总体战略, 以企业竞争战略为具体指导并且依托企业职能战略实现, 要保证知识产权战略“方向正确、道路正确、可操作实施”。三是在协同创新企业之间, 以及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收益分享机制, 将极大促进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具体机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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