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9-07-24 作者:吴丁亚律师
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解析:
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就像食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食用一样。这里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行使。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身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日期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从到期日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日期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从出票日开始计算2年。
对于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是从出票日开始计算6个月。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日开始计算6个月。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清偿日和被提起诉讼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二者可以选择一个。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行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日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票据签章分析 -----透视票据法关于票据签章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 《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 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如何理解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
-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期前追索权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