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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群主权威:依法享有自主自治权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高震律师

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
就柳某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答记者问


2019年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某诉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当庭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为使广大公众全面了解该案有关情况,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莱西市法院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莱西法院负责人:2018年5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原告柳某被当地律师邀请入群。后被告刘某入群并成为群主。刘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内容包括:“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一直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问题,刘某、于某等立案庭人员则为群成员提供相关的咨询。2019年1月21日,柳某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水平差、态度恶劣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某就此提醒柳某。2019年1月22日,柳某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某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某。但柳某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经刘某提醒后,柳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某将柳某移出该群。
为此,柳某将刘某诉至平度法院,平度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青岛中院指定案件由莱西法院管辖。莱西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莱西法院负责人: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了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九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成员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本案中,刘某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某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记者:该案对广大互联网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有什么启示?
莱西法院负责人: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使用互联网群组,也可能是群组的管理者。大家应该清楚,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但网民的行为是有限制的,互联网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虽然,本案中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群主,要对所建的群负责,履行好管理职责。全体成员在群里沟通、交流时,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对类似本案因移出等网络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网络成员自治自律,引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维护好网络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
现实生活中,成员被移出群组“司空见惯”,人民法院应该明确,对类似本案的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法律不应该介入,类似案件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记者:在案件审理中莱西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莱西法院负责人: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尤其是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应用已深入到公众生活中,“将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可能和每个人有关,所以本案引发社会关注。
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合议庭成员对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尤其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重点研究,以期准确认定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行为的性质。为回应公众对本案的关切,莱西法院大力加强司法公开,对案件庭审全过程利用官方微博进行文字、图片、视频直播,制作了新媒体作品。邀请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人民网、中国网、今日头条、法制与新闻、山东电视台、大众日报、大众网、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梨视频等20多家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了庭审。相关直播、新媒体作品、新闻报道在各大平台发布、转载,力争使这个案件的审理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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