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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一借贷案原告虚假陈述被罚两万

发布日期:2019-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一笔20万元民间借贷,原告在两次庭审中陈述事实前后矛盾,向法庭提供不实证据,被告又不出庭应诉,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查清真相,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恶劣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5年7月,原告聂某向田家庵法院起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陈某经商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5.25万元。经法院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田家庵法院依据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陈某败诉。

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被告陈某得知自己的房产要被拍卖。经申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后,裁定发回田家庵法院重审。

今年4月,田家庵法院开庭重审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陈某到庭并辩称,自己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写下借条,但没有收到对方借给自己的20万元,且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聂某。其事实是,2014年1月20日,他和亲戚陈某某在办公室谈工作时,三名年轻人进来声称找陈某某要钱,如不还钱就让他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三人见陈某办公桌上放着一本房产证,要求他用房产给陈某某做抵押担保。遭到拒绝后,三人提议借20万元给陈某使用,并从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条和收条,让他签字。鉴于当时的场景,陈某不情愿地打了收条和借条。此后双方再没见过见面,更没转给他一分钱。

更蹊跷的是,原告聂某不肯到庭参加重审。法官认为,必须由聂某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才能揭开事实真相。法院传唤聂某到庭接受询问。法官经法庭调查发现,原告聂某此次的陈述与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多处相互矛盾,尤其是主要事实问题,前后不一致。其中,聂某与陈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原告在一审中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重审中则称“到目前为止我都不认识陈某”;关于给付20万元的地点,原告一审中称“好像是在我单位给付的,我给陈某钱的时候他交付的房产证”,重审中称“陈某有没有收到这笔钱我不清楚,都是中介公司出面办的”;关于给付金额,原告一审中称“我是足额给付的借款”,重审中则称“借给陈某的钱是已经扣除一个月的4分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聂某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相关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被告陈某不应承担诉争的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原告聂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为达到个人目的,歪曲事实,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聂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聂某的行为造成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和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惩前毖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聂某罚款2万元。聂某已将罚款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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