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外地车上长安街被罚 起诉交警队称侵犯路权
发布日期:2019-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10月16日(周日)早上,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王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因为对处罚不服,王女士随后将帅府园大队起诉到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女士认为,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东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于是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
2016年12月,帅府园大队向王女士发来答辩状,称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而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在2月10日的庭审现场,双方主要围绕着《通告》合法性展开辩论。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区分北京、外地市民,这种做法违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废除。
被告则称,《通告》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并没有违反《立法法》,此外,《通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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