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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的情形、停工致损的赔偿、法院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9年9月6日上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周五学习提前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工期顺延的情形、停工致损的赔偿、法院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及承包人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间。
二、法院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
法院一般从审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劳务承包企业仅负责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工程中的其余作业,如提供专业技术、材料的采购等,均不在劳务承包企业的承包范围内;如果劳务承包企业在负责劳务工作的同时,承担上述工作后则不再属于劳务分包,应认定为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
(二)劳务承包企业向发包企业收取的费用仅包括人工费用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在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中,承包方则是按照施工交付的工程向发包方索取工程款。因此,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系工程费而非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用,则认定为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分包。
(三)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器,否则,不能认定劳务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三、法院如何认定符合地方政策但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分包合同效力?
法院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时,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认定合同效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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