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小名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0-16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立据向李克某借款共计4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克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立据的借条上出借人并非李克某,而是写的“老克”。“老克”与李克某是否系同一人,是本案处理的关键,但被告黄某又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处理陷入僵局。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通过对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抵押在原告处的车辆登记证书等进行了仔细核对,并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借据中的“老克”与原告李克某系同一人。据此判决被告黄某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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