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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让风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债务转让的风险主要存在与两方面,即可能由于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导致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或者是因为越权代理,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纠纷。
      债务转让可能发生在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公司之间。在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也是经常遇到的,那么,怎么才能尽量避免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呢?
      有限公司整体转让时,受让方会不会同时继承了出让方的债权债务呢 怎么避免这种情况
      1、尽职调查、协议约定、出让方对或有债务(隐性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进行资产评估,同时关注表外因素。尤其应注意或有债务的可能性
      3、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并转让
      4、几种情况区分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整体转让”的具体方式,不同的并购目的采取不同的方式,则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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