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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有权继承遗产吗?

发布日期:2019-11-23    作者:110网律师
世界上有一种母女关系,几乎无法相亲相爱的,那就是继母女关系。很多子女对于继母都是比较排斥的,并且在生活当中也发生了很多继母虐待子女的事情,所以,大多数子女甚至成年人对于继母这个角色都是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的。而且,当彼此面对遗产继承的时,大出手也是常有的事。
                  
案情回顾:老赵与魏女士经人介绍再婚,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老赵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老赵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和部分存款,其中房产登记在老赵及其女儿名下。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赵名下财产为夫妻共财产,并依法分割。但是老赵的女儿确认为魏女士在自己父亲生前签署了承诺书,内容是对房产和存款的处理意见,老赵和魏女士约定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双方约定的承诺书有效复印件在自己这里,所以老赵的女儿认为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本案中,老赵与魏女士约定了双方经济独立,并签署了对于房产、存款处理意见的承诺书,而且老赵的女儿也提供了承诺书的有效复印件,由以上法律条款可见,老赵与魏女士的约定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老赵的房产与存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不予支持魏女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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