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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姚雷律师

       一、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 
       二、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 
       四、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借款关系,但未就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五、借款人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 
       六、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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