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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姚雷律师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以这样的方式转让股权的,转让的双方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证明,给新股东/购买股东发股东证明,公司更改股东名册,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出售一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后,获得股权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义务。 
       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种方式的税费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而定。 
       3、购买股权的股东获得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公司回购: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这种方式股权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回购股权后对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对出资情况进行变更。并进一步确定,公司是否减资等。 
       3、公司回购的股份,根据后续公司决定进行调整。 
       四、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继承股权: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由公司审查后,进行股东的变更。 
       3、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况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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