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6月,许某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东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一百元。
【裁判结果】
2010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48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给予许某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许某警告的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给予100元罚款也未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本案中,许某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意义点评】
本案通过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明确交通管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处罚幅度应以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为必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 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
- 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 茶陵双鹤医药公司向无证经营者批发药品被罚2万
- 穆敏不服金华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获利10.4元被罚10万个体经营者不服处罚诉质监部门
- 车站广场乱停车被罚状告派出所未获支持
- 不服上海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