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01-16    作者:李学英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18-1-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       【发文号】法释〔20182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7735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1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116 法释〔20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