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属行为犯,即只要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存在尺度不明、标准不一的做法,具体原因在于:
一、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理解,本罪应该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
二、自2007年5月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该司法解释可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方可达到入罪标准。
三、自2007年5月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解释》,其中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相应条款可知,合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十五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区间内量刑。
综上,范律师认为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实际辩护中,需要律师有针对性的分析案情并提出辩护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专门司法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的不确定状态,统一评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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