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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延迟复工引起的劳动用工问题大梳理

发布日期:2020-02-03    作者:110网律师

新春佳节,全国多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密集发布疫情防控文件。现将涉及到的几个有关劳动人事法律关系问题梳理如下: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是什么性质?对于延长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
上海市发布的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包括进一步紧急措施,但由于系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后续则需要依赖地方政府对于此类额外延长的时间段进行定性以及对于工资或加班费支付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从发文的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为防控疫情的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非限制劳动用工。故基于现有材料,笔者倾向于认为此段期间只是地方政府为了防控疫情而设定的“禁止出勤”的时间,而非假期延长。企业可以采取停工措施,或者安排员工采取“到岗上班”以外的方式进行正常工作,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有何区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中凡是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如果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正常复工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是没有补休的,也不算作加班。但是如果员工在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则需要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如不执行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不可以。
如果不执行企业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4.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如不能安排补休,可暂按二倍工资计酬,待人保部明确时再作调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在包含春节假期延迟天数的计算周期内应相应扣除综合工时16小时。
5.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中的实际延长天数,是否作为晚育假、陪产假的顺延?
不作为晚育假、陪产假的顺延。
6.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用人单位事先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劳动者已申请休年假,如何处理?
应各自撤销,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的安排。
7.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市政府通知的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期间,按正常出勤工资支付。
8.在延迟复工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按二倍工资支付。
9.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要求之前已安排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在家工作?
可以,但需按二倍工资支付。如劳动者有理由的,可以不同意加班。
10.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休年假?
不可以。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与职工协商共克时艰?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3.延迟复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如何处理?
可将困难情况告知工会,在接到复工通知后及时支付。
14.2020年1月、2月的病假工资、事假工资如何计算?
按企业现行工资制度执行。不考虑春节假期延期和延迟复工的因素。
15.疫情期间劳动者在外地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如何处理?
劳动者身体健康但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劳动者可提交相应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公假。劳动者因担忧返回单位途中被感染而请假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年休假或调休、请事假,由用人单位核准。
16.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为提高相关医疗器材或物资产量而延长工作时间?
如符合“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情形,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17.疫情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8.在延迟复工期间,非市政府通知中列明的例外行业,可否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
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将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19.劳动者称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受单位安排在外地工作或出差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建议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特殊时期的劳动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仲裁时效中止;法定审理时限相应顺延
21.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文件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文件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 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发明电[ 2020]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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