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与范围

发布日期:2020-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权限和分工权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