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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做了实验,申请药物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

发布日期:2020-02-0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x公司与x大学签订合同,约定由x公司委托x大学研究开发中药某药物的提取及调血脂作用研究。庄某某(原系原告x公司员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庄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哪个实验室做了实验,x大学陈述该项目庄某某没有参与研究,故庄某某申请20111031xxxx.x“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
【关键词】知识产权,实验,药物,新用途,发明专利
一.引言
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哪个实验室做了实验,申请中药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x大学与庄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x民初字第57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1630日,x公司与x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x公司委托x大学研究开发某药物的提取及调血脂作用研究。技术开发内容为完成某药物的4种中药提取分离,以及以上药物的调血脂作用研究;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为40万元人民币,由x公司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双方。
(二)庄某某(原系原告x公司员工)于201110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11031xxxx.x,申请公布日为2012222日。该发明的摘要显示为“本发明提供了某药物的新用途,本发明公开了某药物用于制备预防和治疗高脂血症和/或非酒精性脂肪肝的药物的用途。
三.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庄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哪个实验室做了实验,x大学陈述该项目庄某某没有参与研究,故庄某某申请20111031xxxx.x“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根据x公司与x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案申请号20111031xxxx.x“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原告x公司与x大学共同所有。法院判决,申请号20111031xxxx.x“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原告x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x大学共同所有。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某药物的新用途”知识产权归委托方x公司和受托方x大学共同所有。庄某某对“某药物的新用途”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却擅自于201110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某药物的新用途”发明专利申请,严重侵犯了委托方x公司合法权利。
(二)答辩意见:庄某某从事中草药研究已有20年,并在2004年起受聘为x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中医系学术顾问,期间主要研究药物在活细胞模型生物活性反应,某药物也是原本研究项目之一,研究项目之部分报告早已在原告x公司成立之前进行,不牵涉泄密问题,原告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先借用庄某某及x大学团队之名作为该公司之包装,被告庄某某保留法律追诉权。原告x公司应允拨款40万元研究经费应在后续项目研发所产生之新成果才能归属其公司。
(三)法院认为:x公司与x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后,x公司已依约支付了40万元,x大学也组织了对合同约定的“某药物的提取及调血脂作用研究”进行研究,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研究成果属x公司与x大学共同所有。
【参考资料】1.知识产权:销售假冒花露水中网店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行政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4.知识产权:KTV提供点歌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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