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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0-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实践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其他的实践法律行为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实践性法律行为均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联系在一起。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186条的规定,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动产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不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

  (3)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法律行为,即诺成法律行为是常态,实践法律行为是例外。

  (4)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

  B.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有交付实物的行为才能成立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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