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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山竹”拆散“天长地久”,面对“不可抗力”我们还能做什么?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周哲律师

深圳大梅沙海边有两块石头连在一起,朝岸面刻“天长地久”,朝海面刻“海誓山盟”,形如一对情侣在亲吻,因此得名“天长地久石”,无数相爱的人在这里留下过承诺,许下过誓言海枯石烂不变心!
今天讲一个悲伤的故事,经过台风“山竹”验证后......
海未枯,石已烂!
“天长地久石”都没能经受住“山竹”的考验,面对“不可抗力”,我们还能做什么?
侵权责任与不可抗力
        台风“山竹”过境,破坏力极强,特大暴雨加暴风,路边的树木被连根拔起砸坏车辆,大楼被刮掉落的玻璃、广告牌等等,虽然还没有人员伤亡的报道,但财产损失却真实存在。 
        面对自然灾害,我们无能为力,但我们至少应当学会用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摧毁的财产真的因为不可抗力就一定无法获得赔偿吗? 
        树倒下砸车,玻璃、广告牌坠落伤人,除了天灾,这一起起的事故背后都存在着损害责任承担与赔偿的问题。 
        暴风灾害中一定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以及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而这一类侵权责任属于十分可怕的过错推定责任,即指如果前述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山竹”登陆时台风中心风圈12级,广州市已经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启动防台风1级应急响应。由于台风造成的物品坠落、树木折断等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答案是不一定!

不可抗力的红与黑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但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树木被刮的连根拔起的现象,市政当局或物业公司等管理者如果提前预警,告知市民或业主车辆尽量不要停在树木附近,并对一些新栽的、可能被风吹倒、损害行人或车辆的树木进行加固。此时,除非受害人举证其加固行为不当存在过错,已尽注意义务但仍然超出行为人预见的损害后果即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对于其他的物品坠落如大楼玻璃、广告牌被吹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情况,也应当视情况而定,做了相应预防措施或评估风险之后,依然无法阻挡损害的发生,应当视为不可抗力。但如果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的,并由于未采取合理措施(如明知广告牌安装不牢固,在台风来临之前未对广告牌进行合理加固的)导致损害后果的,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受害人,可以观察,这些致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否在预见暴风前没有尽到任何注意义务,存在不作为,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如果有,那么可能就有人为你的损失买单了。

平时生活中,也并不是所有的大风暴雨都叫“不可抗力” 
        实务中,因大风暴雨引起的事故纠纷,很多当事人都喜欢提出“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而实际上,这一抗辩,法院是不会轻易采信的。
案例一:张剑诉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林木折断损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6日,张剑在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昌盛街的水浒家宴饭店吃饭时,停放在沃福超市对面的豫A6692J轿车被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所有的的桐树砸坏,轿车严重受损。事后张剑要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赔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诉请判令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赔偿因树木折断给张剑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0996元。
法院认定: 
        致张剑车辆被砸的泡桐树龄已近三十年,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作为该泡桐所有人,已经尽到正常管护义务。而张剑停车地点未划定停车位,其停放的位置也不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故对张剑车辆损失,可由双方分担。 
        中国铝业公司提交的荥阳市气象局的证明所显示的“极大风速19.3米秒(8级),出现时间为20时32分”,但现场东侧另有同一树龄的泡桐未被刮倒,本次事件中,大树被风刮倒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中国铝业公司辩解张剑车辆被损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意见,不予采信。中国铝业公司另辩解张剑未在停车位停车、自身有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也不予采信。 
        综合张剑车辆被损的原因以及车辆发动机未损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分担原告车辆修复费用、更换配件项目费用和车辆贬值共计20000元。

案例二: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罗倩母亲吴玉荷是奥士达公司的员工,奥士达因为自身问题,一直雇佣临时人员从事产品包装工作。罗倩本人是学生,经常利用寒暑假到奥士达公司帮工包装工作。2004年8月11日起台风“云娜”影响台州市,同月12日登陆台州市。罗倩、吴玉荷、罗素素等人在奥士达工棚从事包装工作时,受台风袭击工棚倒塌,造成罗倩、吴玉荷受伤,其妹罗素素死亡。罗倩起诉奥士达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奥士达公司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 
        台风作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气象等相关科学离度发展的今天,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过境造成的影晌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 
        政府已经对台风即将登陆发出了通告,且台风在登陆前就已经对台州市产生影响,奥士达公司对台风即将登陆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对于受台风袭击致工棚倒塌,造成一死六伤这一恶性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奥士达公司完全有条件避免事故却为了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人工作,关于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沈某诉朱某房屋租赁损坏赔偿案
案情简介: 
        沈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朱某仓库一间用以存放货物。进驻仓库不久,沈某发现仓库顶部和室内下水管多处漏水,下水沟排水不畅,便书面要求朱某维修处理,后朱某做了简单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突降大暴雨,因仓库排水不畅,大量雨水倒灌进入库区,导致堆放的底层货物全部被浸湿,沈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后,沈某多次致函要求朱某赔偿。朱某认为,房屋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己方作为普通生产经营单位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出租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场暴雨强度历史罕见,属于灾害性天气,但与不可抗力之间并不构成必然关系。出租方也未能提供该场暴雨造成同地区同地段其他财产损害严重的证据,该暴雨的危害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避免。据此,法院没有采纳出租方关于这场暴雨属不可抗力的意见。 
        法院认定,承租方发现仓库存在瑕疵后即要求出租方整改,但仓库的抗强风暴雨能力无实质性改善,出租方应对该瑕疵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承租方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对本次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出租方承担6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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