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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城镇房屋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吴国强律师

谈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城镇房屋
      根据《物权法》、《民法总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以及《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在结婚之后,都既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确定归一方居住使用,待所有权明确后归一方所有。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二十一)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城镇房屋性质包括以下:商品房、福利住房、房改房,现有司法判例对这几类房屋性质的处理倾向是:1.购买商品房:离婚时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对无产权的福利住房,离婚后不能要求分割,只能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3.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房屋,当事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和分割4.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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