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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人被警察带走时,你所需要了解的十个刑事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0-03-23    作者:张梅律师

作者 | 叶东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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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避免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司法拘留是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和诉讼秩序的处罚措施。 
        以上三种拘留方式的共同点在于,三者都是对被拘留人施以一定时限的羁押,而不同点在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带有处罚性,往往发生于已确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之后,因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处罚手段。 
        刑事拘留更多带有一种临时强制性,其本身并非一种处罚手段,因此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不等同于认定有罪。 
        此外,一般而言,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一般羁押于拘留所之中,而刑事拘留一般羁押于看守所之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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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黄金救援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少有30日的时间来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做准备功课。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对于有作案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妨害作证、危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一方面而言,这的确能够起到较好的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的效果,实现“绝不错放一个”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增大了“错抓”、“错拘”的几率。 
        因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两个阶段,就成了初步排除“非罪”的重要阶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出,就极大的提高了嫌疑人有罪认定的几率,使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变得更低。 
        所以,在刑事辩护业界流传有“黄金救援37天”的传言,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3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虽然在我们的平常语义之下,所谓的“被拘”与“被捕”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拘留和逮捕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嫌疑人被拘留与被逮捕,背后也有着极为不同的含义。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所指的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由此可见,逮捕是一种介于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之后的进阶的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在上一个问题中讲“黄金救援37天”时有提到过,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极大的提高了嫌疑人有罪认定的几率,使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变得更低。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过程,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起合作,由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对嫌疑人的有罪进行‘在确认’”的过程。 
        此外,需要留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往往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犯下罪行的线索或初步证据,而为了顺利获得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往往会在呈捕之前尽可能搜集更加详细、全面的证据,因而检察院一旦发布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可以对嫌疑人予以逮捕,那么便意味着司法机关手上已经掌握了相对全面的犯罪证据,那么最终被认定有罪的几率也就比拘留时要高得多。

4
拘留通知书中有什么可获得的信息?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因此家属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都会收到一份由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拘留通知书。(如下图) 
        那么,在拿到一份拘留通知书时,我们可以从这份文件中获知什么信息呢? 
        首先,拘留通知书中最明显的信息就是办案机关。一般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抬头都会注明签发单位。 
        其次,作出拘留决定的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刑事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载明作出拘留的时间,通过这一拘留时间可以推算出“黄金37天的时段”,也可以用于了解嫌疑人目前是否有被超期羁押。 
        需要留意的是,嫌疑人所涉嫌罪名是拘留通知书中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在现实情况中,许多家属其实并不清楚嫌疑人到底因为触犯了什么罪名而被带走,只能通过过往生活中接触的一些细节进行徒劳的推测。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通知书上会记载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这一罪名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初步定性。 
        最后,羁押场所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在一些省会城市中可能会设置有五六个看守所,知道嫌疑人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便可以为辩护律师前去会见提供方便。

5
如何与被羁押的亲属通信 
        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委托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帮带口信。一般来说,为了避免被指控妨碍刑事诉讼及作伪证,辩护律师都会要求在所带传信中不得带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当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嫌疑人家属来说,也可以通过看守所羁押人员家属服务中心(或看守所设置的类似办事机构,一般都设置在看守所正门一侧)转送信件,当然,所有的信件都会被管教检查是否存在有违规、违禁信息才能送达到嫌疑人手上。

6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类似于香港电影和美国电影里的“保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然,由于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理念的不同,普通法系适用地区的“保释”以同意保释为原则,不同意保释为例外,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取保候审则是以不取保为普遍现象,以同意取保为个别现象,在此不讨论两种刑事司法制度的优劣。

7
是否可以通过“走关系”的方式来办理取保候审?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有许多社会人员打着“与办案警官有关系”的旗号,游走于嫌疑人家属群体中间,利用嫌疑人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骗取了大量的钱财。 
        2013年11月,家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的张某通过熟人认识了高某,高某信誓旦旦称其能为张某的女婿(因犯罪被警方抓获)办理取保候审。随后,张某分7次将265万元汇入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然而,张某的女婿并没有像高某承诺的那样“钱到位人就会出来”。于是,张某多次拨打高某的电话,然而高某不是说再等等就是不接电话。此后,张某就联系不上高某了,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因此,请勿相信任何打着“有内部关系,保证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旗号收费的人,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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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般来说,委托辩护人、代理人都应该由当事人来亲自完成。但是考虑到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已经被羁押在高墙之中,无法有效的完成辩护人的委托,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款)

9
哪些人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专门用一个完整章节的法条来规定“代理与辩护”,法律在这一章节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还同时规定,有三类人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由此可见,事实上除了律师之外,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成辩护人。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被委托成为辩护人。

10
家属能够为嫌疑人做些什么? 
        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执行的诉讼程序,因此实际上家属能够为嫌疑人做的事情非常有限,这里可以提一下“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生活用品”的问题。 
        家属在嫌疑人被羁押后,可以通过监所的专门工作人员转带相关生活用品,但是我建议最好提前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工作人员了解什么东西可以带,什么东西不可以带。 
        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有拉链的衣服是不能带的,长把牙刷也会被要求折断一半才能转带,有的地区看守所允许家属送内衣内裤,但有的看守所却不允许(据说是担心内衣内裤可以打结成绳索方便嫌疑人逃脱)。此外,有的看守所实行“零带入”政策,即所谓监所内什么都有,生活必需品都会发,不需要家属外带。 
        至于“给嫌疑人带东西“的问题,近期我会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讲。 
        此外,有的看守所之内是可以买东西的,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被羁押的嫌疑人存一点钱,一般的操作是嫌疑人家属将钱打在专门的账户上,再通过监所转发给嫌疑人。存钱也是有限额的,一般来说是每月500-600。 
        当然,在家人被警察带走时,最重要的是尽可能迅速的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让辩护律师尽早的介入案件的辩护工作,可以最大限度的使得案件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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