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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怀疑妻子有精神疾病 男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8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相处两个月后,张某觉得女方沉默寡言,与自己缺乏交流,但在王某父母的提议下,两人于同年9月在未做婚前检查的情况下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没过多久,张某却一纸诉状将新婚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婚姻无效。新婚燕尔本应甜蜜的夫妻为何会对簿公堂?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张某与王某婚后,男方家人发现王某行为十分怪异,有时会在公共场合突然大笑,张某洗漱等日常生活行为王某也会第一时间向父母电话报备。不仅如此,王某还长期服用胶囊状药品,虽其坚称该药是叶酸片,但张某母亲仍心存怀疑。王某怀孕后,张某母亲发现她仍然每天服用该药物,并拒绝做B超等常规检查,便拿着药盒至医院询问,得知该药物适用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且不排除会影响胎儿健康。在王某的门诊病历中,张某家人还发现其自2015年起已有“发呆、少言、无故哭笑”等行为,认为王某家人有故意隐瞒病史之嫌,与其交涉却遭恶劣对待,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王某辩称,自己可以正常交流,会做饭、做家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虽在上学时受过惊吓,精神稍有分裂,但病情轻微并已得到有效治疗,在2019年9月终止妊娠后与张某也正常生活,说明自己的病情是完全被控制的,精神状态也始终稳定。且张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患有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中认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其仅以治疗病历作为证据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诉请。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王某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王某在婚前及婚后行为无明显异常,有正常行为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且目前法律未规定精神分裂等疾病为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双方未违反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张某主张婚姻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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