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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21    作者:吴丁亚律师

4月3日,海淀法院召开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立足教育资源富集的区位优势和案件高发态势,介绍近三年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六例,案例涉及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学费退还、“保过”协议等问题,以司法裁判向公众提供教育合同领域维权指导,助推区内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海淀区作为科研、教育、文化大区,不仅科研院所、高校云集,而且教育培训资源十分丰富,但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

据        统计,2017-2019年,海淀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329件,审结1246件。其中2017年全年共受理375件,审结311件;2018年全年共受理360件,同比下降百分之4,审结389件,同比增长百分之25.08;2019年全年共受理594件,同比增长百分之65,审结546件,同比增长百分之40.36。总体而言,海淀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收案数量及结案数量均呈增长趋势。

通过对近三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可总结出海淀区近三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如下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多发。导致这一情况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由于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停止服务或变更服务地址,学生或家长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费合同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以承诺不达培训目的可以全额退费作为营销策略,吸引培训对象一次性大量购入培训课程或购买培训服务。但在费用收取后,或者因为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如资金短缺、租赁场地变更等)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因为培训对象原因(如低龄学员无法接受培训内容并坚持上课),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从而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培训机构恶意套取预付费用,在收费后突然撤离,踪迹难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事实查明存在新的困难。由于目前数字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扫码支付学费。部分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付款之后往往不索要正式收据或发票,或者索要之后不长期留存付款凭证,导致交费事实的核实以及合同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加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规避法律,常以宣传的称谓而非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通过私人账号收取培训费,之后一旦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困难。 

        后文选取了六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 

        案例一、案例二涉及到变更合同内容的问题,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教育机构或消费者一方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并留存相关证据。案例一中教育机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此类变更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约定的培训内容、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退费、赔偿损失等责任。案例二中涉及到因消费者原因要求顺延课时期限的问题,在本案中消费者称其曾多次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并获得长时间停卡服务,但最终因其无法证明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而导致败诉结果。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盲目相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需留存相应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均涉及退还学费的问题,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来看,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在该类案件中占较大比例。 

        案例三系消费者报名后因个人原因不想参加培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课退款的时间,并约定正式开课后不予退款。本案中的当事人申请退款时间系在正式开课之后,故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充分知晓合同中有关退款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条款内容,避免因错误理解或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四涉及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上较为热门的“不过全退”协议,该类协议通常针对某一专业化考试,教育机构提供专门辅导,学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如没有通过考试则可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全部培训费。这类“保过班”通常费用较高,但由于消费者存在“即便考不过也没有经济损失”的心理,故仍然有很大的市场。为避免交纳高额学费后培训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此类“保过班”时应严格审核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认真了解机构的教学水平及合同中约定的退款条件,理性选择是否购买。此外,尤其值得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即便因未通过考试取得了全额退款,在备考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也应予以慎重考量。 

        案例五中的培训机构在我院共涉及两百余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绝大部分原告起诉时该培训机构已经人去楼空,在培训机构停止服务之前曾进行过购课优惠宣传,很多学生家长已提前交纳了大量预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大量消费者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推荐或者培训机构老师推荐的方式参加的课程,且学费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交纳至个人账户。此类报名及交费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故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报名、签订合同、交费等过程均应尽量规范化。 

        案例六中所涉及的培训机构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固定资产和教学资源转让给第三方,并借此主张不再承担合同义务。遇到此类问题应首先明确双方在合同中对转让是否有相关限制性约定,进而判断培训机构自行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影响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很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通常都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除关注课程内容、上课方式、购课费用等主要条款外,还应仔细阅读是否有权利义务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对合同条款不够重视、对资质审查不够严格,缺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让消费者对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纠纷产生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教育培训机构在履行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时,自行改变教育培训的内容、合同履行方式,且相关变更对学员接受培训、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学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用。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 000元;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0 000元。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课时间表为学员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于上述改变,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改变了授课方式,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在“网上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学员对此表示不同意。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且调整理由多为授课老师的个人原因;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将高级课程的授课形式由“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会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现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培训机构未就其有效上课次数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IE-LAB会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0 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改变。其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请广大学员注意的是,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会以如下几种方式对原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直接予以改变,且不就改变原因向接受培训的学员作出任何解释。 

        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并以部分学员的意见作为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如本案中要求学员另行签署《免责协议》,如不签署,则以此为据改变培训内容。 

        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于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达到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后果,例如无法得到应有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退费、赔偿损失等诉求。 

        实践中,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故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法官建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不要只对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等条款予以关注。对于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内容也应予以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时间了解培训机构是否自行对培训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其次,当培训机构出现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且培训机构的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的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生效后并非不能修改,但修改应当建立在每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学员们虽在一个班里一起接受相同的培训内容,但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是与每个学员逐一商谈进行的,故如要对合同进行修改,也应当采用逐一协商的方式。对于不同意修改的学员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训机构的原因确系无法履行,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以部分学员的同意作为其改变培训义务内容的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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