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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文持假调解书欲独吞房产,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日期:2020-04-22    作者:丁嫣律师
去年1月8日晚,孙女士和弟媳、侄子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传来敲门声。门一打开,冲进好几个人来,其中一个人拿着房产证说,这套房子是他买的,让屋里的人赶紧搬出去。
        全家人被眼前的一幕弄得一头雾水,房子怎么会被卖掉?这套房子是孙女士父母留下的遗产,她和弟弟孙某每人享有50%的产权,各有一个房产证。孙女士的房产证就在自己手里,谁也没说过要处分房产啊。
        第二天,孙女士赶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查询房子的情况。工作人员核查之后回复说,早在半年前,她弟弟孙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大致内容是,孙某与孙女士是夫妻,孙女士已经过世,经过孙某与儿子协商调解,由孙某一人继承该房屋的产权。工作人员看了孙某提交的调解书和其他材料,认为符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就按照程序,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孙某一人。后来,孙某又将房子卖了。
        孙女士和孙某是姐弟关系,更没有过世。这份调解书肯定有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专程到法院核实这份调解书,确认是伪造的。不仅如此,连孙某当时提供的两份记载他与孙女士各占50%产权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孙某被派出所传唤到案。
        在法庭上,孙某表示认罪,但否认自己伪造的房产证和调解书,一口咬定不知道两份材料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本人亲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其告知工作人员的内容与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上的内容一致,这些内容涉及孙某家庭和亲属隐私,不为外人所知,孙某具备了伪造民事调解书和产权证的条件。此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孙某伪造了产权证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并持有上述材料将他和孙女士共有的房屋转移其个人名下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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