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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4-27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离婚协议补偿分期支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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