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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风险怎么控制?

发布日期:2020-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法》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

  办法还规定了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以及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六种情形,包括: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其他。(《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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