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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收婚礼礼金 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05-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除了要考虑法律原则、举证责任和可予参照适用的法条规定外,还要结合人情世故、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和婚姻举办花销等方面情况,来处理婚礼礼金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结婚时收婚礼礼金
        2009年4月10日,韩某与周某、谢某之子周小某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5月10日举行婚礼。在婚礼举办前后以及婚宴期间,男女双方的客人向韩某、周小某赠送礼金,数额较大。各方宾客通过签到台赠送的礼金(即诉争礼金)当时由周某、谢某收取。此后,诉争礼金一直由周某、谢某占有,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诉争礼金中的二分之一即50万元。
法院判决: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婚礼礼金属赠与行为,目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金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结合礼金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首先,按照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次,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确定;再次,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第75条之规定,判决:一、周某、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返还韩某婚礼礼金共计21350;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结婚时收婚礼礼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案应依次适用意思表示规则、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确定诉争礼金的归属问题。由于无法明确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赠与礼金的对象,以及当地存在特有的风俗习惯,因此应当根据受邀宾客分别与新婚夫妇及二人父母身份、社会关系的相对密切程度认定受赠礼金享有者。对于本案诉争礼金的归属,应根据不同情形认定。第一种类型是与新郎父母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等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周某、谢某二人,不属于韩某、周小某的共同财产,故韩某无法直接主张权利。第二种类型是与新娘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韩某父母享有,韩某亦不能主张对方返还。第三种类型是与新郎周小某、新娘韩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同事、同学、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二人享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故韩某有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礼金。周某、谢某对该部分礼金缺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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