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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工资账户是否可以质押

发布日期:2020-06-05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借款人工资账户是否可以质押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工资账号不属于财产权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所以是不能质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质押生效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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