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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个人存取大额现金或须登记

发布日期:2020-06-14    作者:郭天喜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三地不同,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在试点地区,如果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背景:非现金交易无论是银行转帐,还是第三方支付,都会留下资金路径可查,安全便捷,现金交易来无影去无踪,无迹可循,无从监管。近年来,非现金发展迅猛,现金需求却有增无减,另一面,涉及现金的危及金融安全的洗钱犯罪等以及贪腐案中动辄家里搜出以卡车吨数计算的现金,都脱离监管疯长。各国普遍强化对大额现金的管理,我国大额现金管理存在监管覆盖面有限、法律效力不足等薄弱环节,急需与时俱进地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预防和惩罚犯罪。
首先,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系监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不是禁止大额现金交易,不影响正常合理使用现金。《通知》只是要求试点地区存取一定额度现金进行登记,并没有禁止相应额度的现金交易。 
       其次,存取现金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知》并不妨碍现金存取自由,监管要求登记,只是基于明晰资金路径的需要。现金存取只是现金交易的一种形式,存取自由的前提都是合法的。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并不受到限制。 
       再次,《通知》是职能部门履行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通知》要求,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通知》将结束大量现金交易脱离监管体系,无法纳入金融数据分析和政策分析的尴尬局面。 
       再次,《通知》要求监管部门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
再次,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监管可以预防和减少涉现金犯罪。“地下钱庄”以及洗钱等等,无一不是需要逃避监管视线才能发生的。大额现金交易登记让大额资金路径留下痕迹,让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无处可藏。比如说,没有那宗贿赂敢于明目张胆地使用电子交易或者大额现金交易登记下收受记录。落实《通知》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涉现金犯罪。 
       最后,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金融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信息化社会,打破壁垒,信息互联互通,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也能够提升政府以及金融等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
信息化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提升了社会透明度,信息安全必须走在前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涉信息犯罪的惩处力度,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和政府政策法规,不违法,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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