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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日期:2020-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2001年中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虽然《婚姻法》里面有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实用性并不强,在具体的离婚赔偿问题中,实际应用起来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他们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本文通过分析最终赔偿制度中的不足之处,针对不同的缺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完善措施,使这种法律得到更好的完善,在实际应用中也能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 离婚损伤; 赔偿; 法律制度;

  1 、离婚损害赔偿概述

  1.1、 离婚损害赔偿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对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里面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1.2、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要根据离婚赔偿中的构成要件看在离婚关系中符合的侵权责任,但是学界对于离婚过程中的赔偿责任性质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是违约责任,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原因的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

      1.3、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根据新的婚姻法的规定,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行为的,受害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但是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究竟是怎样进行的。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程序可以包括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

  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2.1、 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法律中关于离婚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在婚姻法第28条中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几句话是精神赔偿的标准相差比较大,由于大量的权力掌握在法官手中,但是法官的素质水平不一,在情节相似的相关案件中,受害方得到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这说明在判决的过程中,带有法官个人的主观色彩,这种宣判结果也很难让所有人满意。

  2.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规定可赔偿范围过小

  人们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追求也不断改变,思想的不断进步会导致婚姻关系中不确定因素的不断增加。而我国立法的速度明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申请赔偿的范围比较小,不能完全解决在当前的社会婚姻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所以,我国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需要不断进步不断完善,根据社会发展的速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2.3、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困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要拿出相关的证据,如果因为当事人不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或者是法院审理所需要的证据,应该由人民法院来收集,法院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客观全面地审查相关的证据。

  3 、完善我国离婚损伤赔偿制度的方向

  3.1、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恰当调整

  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要适当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的范围,针对这个范围做出一定的调整。因为在两人的婚姻关系进行过程中,两个人都有可能出现犯错的行为,所以犯错的原因也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如果有过错的一方犯的错误比较轻,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考虑给他赔偿的权利。比如在一个普通的诉讼案件中,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两方都存在着错误,如果完全驳回过错的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这样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也没有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3.2 、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恰当调整

  在前面提到,在离婚中应该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婚姻关系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破裂,第三者的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一定的侵权,关于第三者的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一定的裁判标准第三者的这种行为已经翻全符合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所以在这种诉讼案件中第三者应该和过错方同时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关于这种赔偿社会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不论是从现实角度来看,还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将第三者也作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这种做法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3.3 、将举证责任的义务主体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要认可受害方收集的某些证据,如果过错方和第三者在公共场合有亲密行为,说明这个时候构成侵犯了,一方已经放弃自己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受害方收集证据,也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先让受害方提出对方的过错,即使是没有明显的证据,可以先让受害方拿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这种规定下,可以让受害方克服举证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 明确规定登记离婚的损害赔偿

  如果婚姻关系的双方针对赔偿的数额还存在一定的争执,相关的机关单位也要首先让调解人促使对方相互妥协,相互调解。在最后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法院这时候要依法进行判决。

  通过这种离婚的方式,双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最后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法院这时候要依法进行判决。通过这种离婚的方式,双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受害方也能顺利地得到相应的赔偿。

  4、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法律婚姻关系遭到破坏之后的一种责任认属和规定,一方面它可以约束对婚姻关系造成破坏的一方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对受害方的权益进行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体系不断完善,对于现有的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也进行了调整,关于离婚关系中的双方的赔偿问题,相关规定将会更加的清楚,法律也会越来越趋向于公平公正,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布阿衣先·热依木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8):60.
  [2]詹森林.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1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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