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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媒体侵权的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现行法律条文在媒体侵权制度上是存在空白的, 故本文希望通过对媒体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以及抗辩事由的介绍, 指出媒体侵权研究的难点及未来研究重点, 促进媒体侵权制度的研究及新闻媒体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媒体侵权; 构成要件; 媒体侵权抗辩;

  我国没有制定《新闻媒体责任法》或者《新闻法》, 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只是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条文, 没有直接规定媒体侵权。而媒介形态和新闻传播环境的巨大变化, 新闻媒介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 使得媒体侵权案件在实务中也逐渐增加。然而, 现行法律在媒体侵权行为上的适用是存在空缺的, 所以探讨媒体侵权的相关制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媒体侵权概述

  (一) 媒体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媒体侵权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概念, 它所包含的, 是新闻侵权、文学作品侵权和网络侵权3种以媒体施行的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而关于媒体侵权的具体概念, 多个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其中以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最能契合媒体侵权的特点。其指出:“媒体侵权即是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或者他人, 在利用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行为时, 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根据这样的观点, 媒体侵权的基本特点主要有: (1) 大众传媒或操纵大众传媒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媒体侵权的主体; (2) 侵权主体从事大众传播行径时不当行使新闻自由权或者言论自由权, 侵害其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活动是媒体侵权的具体行为; (3) 媒体侵权的传播是非法的; (4) 媒体侵权所侵犯的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 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二) 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

  有学者总结, 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四类:一是媒体本身;二是媒体从业人员;三是新闻信息提供者;四是其他利用新闻媒体实施侵权的自然人。而杨立新教授又详细的罗列出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转载媒体、编辑和记者、新闻材料提供者、通讯员、其他作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媒体侵权责任主体, 并分别做出了界定, 以便准确确定媒体侵权责任的当事人。据此, 我们可以将两者结合, 在确认媒体侵权责任四类主体的基础上, 具体细化主体类型, 明确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可以成为侵权主体的同时, 用四大类主体的方法囊括可能成为媒体侵权主体的类别。

  (三) 媒体侵权责任的客体

  媒体侵权责任的客体是被直接侵害的民事权益, 而具体侵犯的应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信用权、着作权等民事权利和利益。并且主要侵害客体也是精神性人格权, 而不包括生理性人格权。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人格权也可能是被侵害的客体, 包括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商誉权、荣誉权等法人人格权。

  二、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

  媒体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媒体侵权需要同时齐备违法性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

  (一) 故意或过失为媒体侵权的过错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产生即为故意, 行为人逃避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如新闻媒体对新闻作品有审查核实义务, 则可以认定为过失。

  (二) 媒体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

  能得到大多数学者普遍认同的是, 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损害为媒体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杨立新教授等学者还认为着作权、商标权遭到侵害也可能成为损害事实。运用哪些方法标准来确定造成了损害事实是有难度的, 有学者道明,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肯定人格权益是否收到损害;对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中的损害事实, 则可以采取为第三人知悉 (即发表) 的标准进行确认 (内参作品不属于公开发表, 作者免于承担新闻侵权责任) 。

  (三) 媒体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媒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是侵害主题违反对他人民事权利负有的不可侵害义务, 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或者触犯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条文或故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都可以构成媒体的违法传播行为。

  (四) 媒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确认媒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重要标准就是判定侵权行为是否针对了特定主体。媒体侵权行为如果针对的是特定的人, 可以确认受害主体,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如果指向的是不特定的范围, 则无法确认受害主体, 构不成媒体侵权行为。

  三、媒体侵权的行为类型

  媒体侵权行为类型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媒体侵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 杨立新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公布的《媒体侵权案件司法手册》总结细分了“报道失实、标题失实、违反审查义务、不履行更正道歉义务、诽谤、侮辱、毁损信用、新闻批评失当、文艺批评失当、媒体评论依据缺失或不当、侵害隐私以及非法使用等”11种媒体侵权行为类型, 详尽的归纳出了各种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 也为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理媒体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引。

  四、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

  媒体侵权抗辩事由, 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 也是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支点。俞里江学者从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近20年来的媒体侵权案件中归纳了在实践中媒体或法院采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基本事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权威来源、转载等, 并详细分析了基本事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三大抗辩事由。促进了媒体侵权在司法实务中的发展。因此以上经过实务论证的抗辩事由应毫无争议的作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而对于满足公众知情权、批评公权力机关、公共利益目的、配图与内容无关、已尽审查义务、推测事实与传闻等学理性抗辩事由则有待更多论证及实践检验。

  五、媒体侵权研究难点及研究重点

  媒体侵权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时光, 虽然经过各界专家学者的不断努力, 其不断完善, 但现阶段的媒体侵权研究仍然存在着诸多难题。首先就有“媒体侵权否定说”与“媒体侵权肯定说”的争论;接着就是对“媒体侵权”概念界定的争议, 上文也简单介绍了因为内涵, 外延的范围不断扩大, 众学者做出了自己的总结;然后媒体侵权行为类型和责任抗辩事由也都没有统一的界定;最后, 我国立法层面上存在的空白, 也让媒体侵权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应难得问题。

  媒体侵权研究不会因为以上难题而丧失了其研究生存空间, 我们更应当看到, 经过法律界与新闻界20多年的研究, 已经使媒体侵权成为了一个新闻传播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的学科, 具有极大的研究和发展空间。未来研究的重点或发展方向应该包含了:1、侵权法中应当规定独立的新闻媒体侵权制度。2、应特备重视研究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3、最终推动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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