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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潘某合伙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0-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现年48岁,汉族,住鹿邑县,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少敏,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现年43岁,汉族,住鹿邑县,个体户。

上诉人贾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秦少敏,被上诉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被上诉人潘某据以起诉和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支结帐单,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合伙经营的最终清算结果,仅是合伙经营过程中收入支出的一部分,并不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收入支出。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潘某对这一事实也明确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终止时,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综上,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进行最终清算。原审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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