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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人员工作现状与自我保护措施

发布日期:202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不仅应用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上,还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中有突出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笔迹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会对案件的侦破、判决造成误导,这无疑会降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甚至会引发“法闹”事件,对笔迹鉴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严重的还会危及笔迹鉴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当前笔迹鉴定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笔迹鉴定人员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以此来供相关人员交流参考。

  关键词: 笔迹鉴定人员; 自我保护; 具体措施;

  笔迹鉴定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民事案件的诉讼中都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鉴定所得结论经常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进展有导向性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笔迹鉴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且随着笔迹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笔迹鉴定工作人员也逐渐被公众所关注,这对鉴定人员的安全是很不利的。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当前工作中的不足,并且加强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当前相关从业者需要进行探索研究的。

  一、笔迹鉴定的重要性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是司法鉴定人结合心理、文字等专业知识对字迹进行鉴别,确定两种字迹是否存在相似,是否对检材上的字迹进行涂改、添加以及左手书写等行为进行鉴别的一种专业手段。在刑事案件中,笔迹鉴别能够成为侦破案件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合同、文件的伪造、编造也多是通过笔迹鉴定分辨出来的,对诉讼案件的公平裁决也能起一定的帮助作用。科学、公正、真实的笔迹鉴别,能够帮助还原事件的真相,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因此笔迹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谨专业的精神,保证鉴别的真实性。

  二、当前笔迹鉴定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人员的职业素养不过关

  不同于其他的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具体环节和最终结论都是依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来完成的,特别是综合评断环节。因此,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职业素养,要用公正严肃的态度进行笔迹鉴定工作,不能被其他信息所干扰。当前能够进行笔迹鉴定工作的除了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还有司法部门批准第三方鉴定机构,从事其中的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相对大利益的驱使下,有部分鉴定人员被诱惑蒙蔽双眼、丧失了理想信念,最终选择了向利益投降,抛弃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信念,在鉴定时徇私舞弊,给出与真相不符的鉴定结果,误导案件的走向,损害法律的公正性。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全体笔迹鉴定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让民众对这项工作有所误解,不利于笔迹鉴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笔迹鉴定人员工作现状与自我保护措施


  (二)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过关

  笔迹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在书写时候的动作和习惯,在某一阶段书写人的笔迹是具有稳定性的,一旦形成了某种书写习惯,就会形成稳定规律的字迹,这种书写的稳定性是鉴定人员做出判断的可能条件,而变化性和共同性是笔迹鉴定分析差异点和符合点的主要依据。人的笔迹会随着书写者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书写工具和材质、书写环境以及书写速度而产生改变,更会因为书写人的故意伪装而产生明显的变化,这些因素都是笔迹鉴定人员在工作时需要考量的。特别是故意伪装改变字迹,会给笔迹鉴定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笔迹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要充分利用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各类专业知识和科学的鉴定手法对笔迹进行鉴定[1]。若是不具备这些专业素养,那么在工作中就会面临许多的难题,所做出的鉴定结果也难以获得法律的认可。比如有的人员认为笔迹鉴定只需要运用书法和文字知识,而忽视了对其他相关内容的学习,这样做出来的鉴定难免会存在疏漏。使用这类人员来进行笔迹鉴定是对法律和民众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会令民众丧失对鉴定人员的信任,不利于鉴定工作的发展。

  (三)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

  笔迹鉴定包括受理、实施、复核或再次鉴定等环节,受理鉴定是指鉴定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委托人的鉴定任务;鉴定的实施环节,这是整个鉴定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一旦出现问题或者是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那么鉴定结论就失去了可信度;最后鉴定的复核环节则是确保鉴定结果科学有效、具备法律效应的保障,由鉴定机关或者是专业的鉴定专家对于初步鉴定过程结果进行复核,发现初步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弥补先前工作中的缺失,提升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若委托人对于复核过后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程序步骤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照程序步骤进行鉴定,那么所得结果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且这也是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和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笔迹鉴定人员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用专业的工作态度来进行自我保护

  作为一名笔迹鉴定人员,必须用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来对待鉴定工作,认真公正的将每一份鉴定工作做好,为打击犯罪,维护受害者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增强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获取民众的支持和帮助,才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首先,笔迹鉴定人员应先对案情有所了解,要仔细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尽可能的从资料中寻找出和所鉴定笔迹有关的线索,尽量多的了解笔迹书写者,为接下来的笔迹鉴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是要认真细致进行检材、样本的检验,在鉴定时用专业的态度、科学的鉴定手段,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要从细节中寻找线索。然后是对书写人的心理和习惯进行研究,在遇到特点较少,难以进行鉴定的任务时,可从研究书写者的书面语言特征和文字布局特征入手,挖掘出书写者的书写习惯[3]。最后是加强鉴定的复核制度,当前的笔迹鉴定过程中,有很多人员对自己的鉴定技术过于自信,而忽视了复核的重要性,但是笔迹鉴定是一项极其复杂细致的工作,难免会存在疏漏和不足,而复核就是为了找出这些不足,并进行及时的修正,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为案件的侦破和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也能推动鉴定工作向更加细致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形成完整工作体系来进行自我保护

  对于笔迹鉴定工作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不论是工作的开展还是相关人员的自我保护。因此,只有全体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和体系,才能推进鉴定工作的发展,提升鉴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首先,无论是公安机关进行的鉴定还是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都属于法律活动,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有鉴定人员受到利益蛊惑,进行营私舞弊,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制定出严格有序的工作体系,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要按照规定逐步操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鉴定,不能有懈怠的情绪。另外,必须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同时,笔迹鉴定人员也需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民众的监督,预防笔迹鉴定工作中出现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不利于案件侦破的违法行为出现。另外,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笔迹鉴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要注意笔迹鉴定人员综合素质的发展,对于笔迹鉴定工作所需要的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语言学、书法学等基础知识都要进行不断地学习。要不断对现有的鉴定技术进行革新,以适应案件处理的需求,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可靠的鉴定结果[4]。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提高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民众中的地位,获取更多的尊重和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案件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有力证据的渠道之一,而笔迹鉴定人员作为执行这项工作的主体,必须对自己进行良好的自我保护,一方面是维护自己的职业信念,不被物质和其他因素所迷惑,而做出危害民众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事情;另一方面,是要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协助健全鉴定工作的制度体系,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保障司法公正性,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让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更加信服,对鉴定人员更加信任和尊重,这也是进行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许涛.浅议笔迹鉴定人员的自我保护问题[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165.
  [2]崔文哲,王波.论笔迹鉴定的识别及价值分析[J].科学技术创新,2017(2):125-125.
  [3]曾宪红.浅析笔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J].中国高新区,2018(11):275.
  [4]林海.谈笔迹鉴定的法则[J].法制博览,2018(3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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