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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遗嘱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0-07-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公证遗嘱。
第一,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可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地位。
第二,作为认可度最高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最保险,但也有缺陷。 
        因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生前由于某种原因极有可能修改自己所设立的遗嘱。如果是公证遗嘱,而在其临终前修改公证遗嘱则很难实现,这就可能使得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有悖于自己真实意思的。
第三,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是公证机构,法院不做裁判。 
        人民法院在办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如有当事人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的,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建议当事人再向公证机构进行复查,请公证机构撤销遗嘱公证。 
        也就是说,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判定遗嘱无效,对遗嘱公证效力认定的还是公证机构。

二、自书遗嘱。 
        第一,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不可打印。 
        第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至于是在遗嘱的结尾处签名,还是于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在所不问。 
        注意,遗嘱人的签名不能以盖章、按指印代替。这是因为,既然遗嘱人能够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自然也应当签名。 
        但遗嘱人的签名既可以是本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或其他特定的称谓,只要能够表明遗嘱人身份的真实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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