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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有关协议离婚时房产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冯继刚律师

案情介绍:
        最终,二人在2013年4月协议离婚。在二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涉诉房屋归黄圣衣所有。后来,万甚的父母知道儿子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了黄圣衣,恼怒万分,再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以后,二人以万甚的赠与行为无效为诉由将儿子万甚告上西城区人民法院,而儿媳黄圣衣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万桑、杨惠敏(万甚的父母)诉称,万甚是我们的儿子,黄圣衣是我儿子的前妻,黄圣衣和万甚在2013年4月登记离婚。2002年的时候,我们二人为了在退休后能在北京生活,与儿子万甚商量后让他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首付款、装修费均为我们出资,儿子在离婚后我们得知他将房子私自赠与了前妻,并未告知我们,他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法院判决万甚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我们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驳回黄圣衣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解析: 

        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本案原告,即万甚的父母万桑和杨惠敏所提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举证说明其汇款全部用于购买涉诉房屋,且法院考虑到万桑、杨惠敏、万甚的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下,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万甚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不予支持,并无过错。
讼师 

        提醒阅读到本文的各位当事人,借名买房存在风险较大,在借名买房前请事先签订协议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同时,建议您在进行大额的财产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时,最好让全程跟进,排除风险,为您的交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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