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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一般到什么时候?

发布日期:2020-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所以不受15日的答辩期限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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