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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发布日期:2020-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上述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的请求权是有顺序的,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一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如果仍然没有下落不明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确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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